中欧体育为推进房产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产测绘市场秩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房产测绘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公示、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机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中欧体育,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公示、修复等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建设“西安市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指导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负责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等具体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质量考评、应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房产测绘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和诚信意识,防范信用风险,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条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八条房产测绘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中欧体育、服务电话、测绘资质等级、编号、专业类别、信用承诺等相关信息。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在机构名称、从业经历、职称和职业资格、服务电话。
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产测绘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精准测量、优质服务、优良业绩、测绘业务创新创优、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产测绘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欧体育、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原则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
第十一条房产测绘机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能够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房产测绘机构再次提供。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机构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自行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并对其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良信用信息通过测绘项目的委托人、其它组织或群众举报、媒体公开披露、测绘成果质量考评、其它部门共享等途径获取。
第十三条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告知房产测绘机构或人员。房产测绘机构或人员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已申报或认定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证明文件失效或变更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失效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应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房产测绘委托人及其它组织、群众可通过电话、邮箱等途径投诉反映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建立房产测绘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制度,依据《西安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分标准》(附件)对房产测绘机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实施积分量化管理。
第十七条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B、C、D五个等级,信用等级随其信用分值情况动态调整。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建立初始信用信息档案时,房产测绘机构基础信用分值设定为70分中欧体育中欧体育。
信用分值9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分值85分(含)至95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分值7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信用分值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信用分值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八条房产测绘机构基本信息的有效期至机构终止经营。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
(二)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信用A级以上机构名单,共享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
(六)函告房产测绘资质发证机关建议依法予以降级惩戒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第二十三条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下列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利影响后,向市房产交易中心提出修复申请,经认定,移除或终止公示不良信息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房产测绘机构申请信用修复的,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经核查符合修复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终止或移除相关不良信用信息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房产测绘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涉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警告、通报批评外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可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进行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工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